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责任,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承担审核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责任,参与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