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不得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任职企业所属全资企业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薪酬和其他收入;经批准在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企业(单位)兼职的,兼职企业(单位)给予的薪酬和其他收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任职务职责无关的任何费用,在兼职企业职务消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开。
4.明确违规兼职应负的纪律责任。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职,或者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报销费用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按照
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2009年第17号令)第
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搞好检查清理,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加强领导是关键。各企业党委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1.严格进行自查和清理。各企业党委在接到本意见后,立即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清理。对于不符合兼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免去兼任职务;对于确需继续兼任的职务,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自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省国资委将适时对各企业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健全有关制度。建立兼职行为定期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在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个人年度重大事项时,应如实报告上年度兼职情况。兼职情况要作为董事会年度报告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国资委党委定期组织人员对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抽查,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自查自纠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现的违规兼职行为,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党委要把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靠上抓。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工作,要研究好、把握好有关政策,及时向党委提出合理化建议,把好手续关、程序关。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兼职行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