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和省管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由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而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削弱集团公司管控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权属企业兼职,造成母子公司不分,集团的协同效应、管控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兼职领导人员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对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漠不关心,不惜利用职权为兼职企业争取利益,致使集团整体战略难落实、整体利益得不到尊重。个别领导人员在权属企业或有关组织兼职取酬,造成集团公司内部考核机制、分配机制混乱,致使班子成员之间利益不平衡,严重影响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集团公司管控体系失去作用。二是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企业领导人员在权属企业兼职,造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权责不明、混岗分工,使决策层与执行层不能真正分开,治理结构各方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体制机制不能形成,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有名无实。三是滋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权属企业和相关组织兼职取酬,使兼职行为逐步演变成一种待遇、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为少数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为滋生腐败问题提供了土壤。个别兼职领导人员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把企业利益向兼职企业或单位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个人的违法违纪。因此,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是加强省管企业集团管控和风险防控,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其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迫切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有关要求
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必须坚持从健全国资监管体系、落实国资监管责任的大局出发,坚持依法办事、有章必循、有错必纠、重在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列入省委和省委委托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领导人员的兼职,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兼职。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务,或在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新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后应及时免去(辞去)原职务,确需继续兼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应当及时免去(辞去)原兼任职务。
2.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严格按程序报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按照规定向省国资委报批。其中,属于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由省国资委商省委组织部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报批的材料一般包括:兼任职务的请示、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和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其中,请示的内容一般是: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企业班子成员的兼职情况、兼职人的基本情况、兼职的理由、兼职的时间、兼职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审批情况,半年一次集中报省纪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