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纪委、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党〔2010〕31号)
各省管企业党委:
现将《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纪委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0年10月20日
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
为加强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监督,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都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
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中共中央于2009年7月颁布施行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
五条也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八类行为,其中一类就是“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这些规定说明,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应当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