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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市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监管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价格政策,拟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
  (七)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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