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区、县(市)、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基础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环境、居住条件等对外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电讯、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