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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属市卫生局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及应急指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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