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 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四)外部董事个人上年度履职报告(2000字以上,个人直接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对上年度公司董事会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