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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董监〔2010〕31号)


有关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3日省国资委第14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 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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