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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税票管理,堵塞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三、协调联动,全面推动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一)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省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地本部门职责,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涉税问题,尤其是对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认真查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综合治税稳定的信息工作队伍,在全省形成综合治税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组织体系,推动全省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开展。

  (二)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综合治税网络信息共享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建设,规范指导下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开发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系统,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不断完善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功能。各设区市、县(市、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分别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并按照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上一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三)加大综合治税宣传力度。要向社会各界公布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税的关注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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