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集团公司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省管企业要健全集团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运转情况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制度维护和风险预警功能。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内部审计工作;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未建立董事会的对最高管理层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财务管控模式,以监督、评价为主,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经营绩效审计、重大财务事项专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建立预测、防范、监控、化解财务风险的机制,对所出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揭示集团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促进集团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保证集团的稳健发展。
(七)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
财务信息化的实质是全面实现财务、业务流程数字化和网络化,通过各种信息系统网络加工生成新的财务信息资源,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和集成运作,以提高企业集团整体决策能力和竞争力。企业集团财务信息化建设,可以为集团公司有效实施财务管控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持。各省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信息化方案,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引进开发运用财务和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从技术上解决财务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等问题。要建立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现金流的动态监控,切实把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各项收支都纳入到财务预算的监控范围。通过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集团科学规范管理。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组织实施
各省管企业要坚持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根据集团公司管控的整体要求,选择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要高度重视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权责,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对于贯彻企业集团发展方针,实现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增强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省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实施,并及时将财务管控的有关制度方法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