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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探索有效可行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省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集团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管理、统一担保管理、统一对外投资管理。一是对于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大型、特大型省管企业,可以采用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对于不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规模较大的省管企业,可以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三是对于规模较小的省管企业,可以结合银行对于客户的一些支持系统,采用其他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四)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全程监督控制
  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控制是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要从财务预算的编制上报、审议批准、下达执行、预算调整、执行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全程监督控制。财务预算一经集团公司批复下达,各级子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建立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刚性约束作用。集团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若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审议批准,保证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预算年度终了,集团公司应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出资人按照一定程序向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派出特定人员,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并向出资人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而形成的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各省管企业要把集团公司向所出资企业委派(推荐)财务总监工作,作为加强财务管控的重要手段,在集团范围内,全面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制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财务总监定期轮换制。财务总监负责分管派驻企业的财务工作,既对派出企业负责,又对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的选任应当严格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其薪酬由派出企业支付。财务总监根据派出企业授权,对派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建立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负责人联签制度,定期向派出企业报告派驻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重大的财务事项,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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