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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提出。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范围的复查、复核事项,引导申请人向有关机关请求复查、复核,同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省管企业权属单位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管企业申诉;申请人对省管企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国资委申诉。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二)处理、复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做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且经同意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参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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