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宣信〔2011〕1号)
各省管企业:
《省管企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9日第14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省管企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管企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工作效率,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省管企业权属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管企业请求复查,由省管企业做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请求复核,由省国资委做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省管企业出具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省国资委请求复核,由省国资委直接做出复核意见。
第三条 省管企业复查和省国资委复核的范围,为省国资委履行职责的事项。
第四条 省管企业负责复查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