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宣信〔2011〕3号)
各省管企业:
《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9日第14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推动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建设,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省管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协调统一。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社会责任一旦缺失,极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省管企业作为我省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理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做大做强企业,必须正确处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只有把社会责任意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才能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提升发展水平,增加社会美誉度、扩大影响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重要成果。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扩大国际影响,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全面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二、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责任和使命意识,引导省管企业争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表率,努力创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全面实现,在富民强省新跨越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