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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涉外业务法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涉外业务法律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企改〔2011〕3号)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多,国际投资和贸易日益扩大,资本与货物在国家(地区)间交融日趋紧密与频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省管企业中有12户在境外(含香港)投资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42家,已完成境外项目投资34亿美元,主要涉及煤炭资源和黄金资源开发、钢材加工、重型汽车、医药制造、电子信息及投资商贸等领域。这些投资活动领域相对集中、目的具有战略意义、方式比较灵活、地域分布较广,并取得了较好业绩。但由于个别企业缺乏相应的涉外知识,特别是对国际仲裁、诉讼认识应对不到位,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一些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境外并购上市、国际贸易、产品加工、利用知识产权等过程中遭受国际仲裁、诉讼案件侵扰,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涉案数量和金额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为充分发挥法律调查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减少企业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现对进一步加强企业涉外业务法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同步掌控涉外业务,把好合同审核关。随着产品出口、海外投资、原材料采购、劳务输出、引进先进技术和利用海外资金等,企业涉外法律风险不断增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涉外业务法律工作,选拔德才兼备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支持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分管涉外业务领导要组建得力团队,指导有关人员搞好境外市场环境、对方资信调查和项目可行性论证,在此过程中既要把握机遇,更要防范风险。总法律顾问要严格履行职责,注重培养涉外法律工作骨干,积极参与涉外业务决策,从法律角度尽早介入项目考察和谈判工作。在签订履行涉外合同中,要准确把握投资、货物买卖、保险、“三来一补”、租赁、技术转让、科研、工程承包、劳务、信贷等合同特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切实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备、表达准确、责任明确。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担保、仲裁约定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仲裁、诉讼的条款,防止合同陷阱,消除各种风险隐患。
  二、了解国际仲裁机制,掌控工作的先机。国际贸易仲裁不仅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而且还具有协商性、保密性、解决快等特点,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为充分利用仲裁机制保护合法权益,企业要对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进行比较,根据涉外业务种类、特点和该机构所在国与我国外交关系、法系差别、参加国际公约等情况进行选择。当签订涉外合同或者事后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优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必须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应当选择那些仲裁法律完善、国家强力支持、对中国相对友善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尽量不要选择法系差别大、仲裁结果不确定、隐患较多的仲裁机构,回避那些对仲裁肯定、支持不够的国家(地区)仲裁机构。同时,还要注意国内法、国际公约中有关选择仲裁机构规定,尽早向有利的方面努力。
  三、熟悉涉外诉讼程序方法,把握诉讼主动权。涉外诉讼一般涉及国家主权,诉讼期间较长、情况复杂,涉及法律适用、执行难度等问题。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无法解决,在合同中又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双方也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依据双方约定、双方注册地、经营活动涉及地域、协议签订地点等,向相关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各企业要熟悉涉外业务所涉及国家司法机构、司法管辖级别权限、诉讼方法程序、诉讼时效、双方权利义务、判决执行等,分析掌握有关国家司法制度基本原则、特点、保护倾向、适用法律、诉讼技巧等,以便遇到诉讼案件时灵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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