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以上(一)、(二)、(三)条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额、纳税额、捐赠额适当调低。
四、人才引进入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了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我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四)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七)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对上述规定核准入户,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五、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干入户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准许办理入户。
六、务工人员入户
(一)我市优秀农民工可凭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办理入户。
(二)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固定住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七、随军家属入户
驻云浮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许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