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公安部关于户籍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亲属投靠入户
(一)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直系亲属。
(二)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近亲属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
(三)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孤寡老人的赡养人。
(四)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
二、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入户
(一)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入户对象为购(建)房者本人及直系亲属。
(二)购买二手房屋的,需原住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购房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申请办理入户。
(三)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产证,但实际已居住的,购(建)房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入户。
(四)属合资购(建)房的,合资购(建)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三、投资兴办实业、捐赠入户
(一)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每年纳税10万元以上,置有固定居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准许其本人和2名亲属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二)境内居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固定住所,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三)向我市慈善机构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准许其本人和2名亲属申请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