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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二)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其它标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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