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5月17日以粤价〔2011〕106号发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它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1、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