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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


  遇特殊情况,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报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核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广东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成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组,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考核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按照评分表进行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考核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公示15天。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申诉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公示结束后,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结果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企业参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时,其历年质量信誉等级应作为评标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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