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诉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设立投诉电话及公布情况;提供社会投诉受理时间、处理完成时间、规定处理时限和投诉人回访记录等证明材料。
(十)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提供每次违章、违法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有效投诉情况:提供每次服务质量有效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十二)新闻媒体曝光情况:提供每次曝光新闻媒体的名称、日期、事件人物、车辆、内容以及曝光事件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结果等。
(十三)安全生产系统管理:现场查验企业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学习记录等原始资料或台帐及每次应急演练的书面介绍和演练照片。
(十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提供企业营运出租汽车发生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以及年度每次同责以上交通事故报表、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十五)企业荣誉:提供企业受到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受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下设子、分公司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查验资料的准备工作,如实将企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相关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