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属不同信誉考核实施机构的,由子(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子(分)公司相关考核证明文件抄送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除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外,经营其他道路运输业务的,应按照各自评分标准和程序,分别评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信息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运出租汽车和企业子、分公司等信息。
(二)经营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职责分工、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统一服装以及企业管理基础台帐、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三)驾驶员管理情况:现场查验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顶班和主副班管理、驾驶员激励和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制度建设,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与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缴费凭证以及驾驶员培训、学习等证明材料,企业设立驾驶员餐饮、休息、娱乐和学习场所情况。
(四)车辆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购买车辆凭证、车辆技术档案、设施设备有效使用情况以及车容车貌、检查记录;提供企业使用车载视频、显示屏等科技设备及使用清洁燃料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提供企业应投保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按有关要求应缴保险费用及实际投保情况和承运人保险单。
(五)收费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情况和企业收取驾驶员相关费用的收费凭证,以及营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情况。
(六)财政补贴落实情况:提供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及企业按有关规定应实际下发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提供下达任务的部门、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客运量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提供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