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或驾驶员的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初评,考核结果报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
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组织评定。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评、审核、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复核。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组人员应达到5人或者以上单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汽车协会或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有关人员;
(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出租客运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的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且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质量信誉等级由其子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评定。
企业设立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由其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出具书面证明,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总公司同时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由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总公司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以及子(分)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以综合平均得分进行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