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1《广东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加分项总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为45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300分、安全生产指标为250分。
企业形象、人文关怀、科技设备应用、节能环保及企业荣誉等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