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5月6日以粤交运〔2011〕548号发布 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