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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立法程序

  实施开门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积极推进公众意见采纳说明和反馈制度。要落实和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起草单位的立法送审稿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后才能提交市政府审查。

  五、强化进度管理

  按照“倒排工期、时序控制”的原则,对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进度和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审议项目,应当在2011年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于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1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项目的送审稿原则上要求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5个月向市政府上报(《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进程安排表》见附件1),不能如期提交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情况。市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要加强对立法进度的跟踪、督促。

  对调研项目,各调研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立法准备工作。

  六、注重沟通协调

  各起草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改进协调方法,提高协调水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避免推责揽权等现象发生。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征求意见工作,对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研究,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提出意见建议,并按时反馈修改意见。对重大问题和分歧事项,起草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形成共识;对经协调不能形成共识的,要实事求是反映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吸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委的意见,努力形成统一认识。市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全程参与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工作,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及时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经协调仍有重大分歧的,要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七、做好译审工作

  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0号)的要求,开展好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承担翻译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翻译工作制度,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翻译工作,确保在《2011年市政府规章英文译审工作进程安排表》(见附件2)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英文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要加强指导督促,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翻译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确定英文正式译本,保证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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