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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零售和餐饮企业商业促销活动的宣传内容(包括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的语言、文字、图案和影像。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加强对促销广告内容的审核,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相关企业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

  六、零售和餐饮企业在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互联网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时间、适用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示。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明示参加促销活动的具体门店名称和相关促销信息。

  七、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不得虚构原价打折,不得将不合格、“三无”商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作为赠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八、对价格敏感度高、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用油、蛋、肉等商品,零售企业不应以过度打折或限时销售作为促销手段;如需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

  九、零售和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应当确保用于促销活动的网站网络设备完善、运行正常。对于因自身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商业促销活动改变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十、零售和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发放电子优惠券的,必须在活动开展前对电子优惠券的获取渠道(电邮通知、官网下载、网页转载等)、获取方式(打印、复印、传真、邮寄等)、有效时限和可用范围等公开告知。对于消费者提供的电子优惠券,促销企业无法辨别其真伪的,应当按促销规则予以接受。

  十一、零售和餐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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