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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1]280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展开,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一些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未按期答复、答复不合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个别执法行为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人员素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依法行政能力参差不齐,未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对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后的意见答复不规范、不能积极做好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等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为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决策要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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