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经审议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国家质检总局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企业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