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督查督办。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把暗访、抽查作为常态工作方法,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各地要认真梳理排查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其中的突出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时解决。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园区的环境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联合排查、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重点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
(五)加大宣传报道。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地要在本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底前报送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