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全面排查涉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地要按照旬检查、旬监测、旬抽查的要求,继续加大对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高管网配套率、企业规范接管率、设施正常运行率以及稳定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扣减脱硫电价、追缴排污费。
(三)强化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要结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继续加大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防止污染反弹。要进一步提高省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要对影响省界断面水质的污染源进行严格监管。要加大监测频率,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强化流域治理概念,对流域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整治期间要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当地政府要对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直至关闭。
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力推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在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的同时,推进企业入园进区,重点对各类化工园区和集中区,要提高检查频次,督促园区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限期治理仍然超标排放的化工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规范企业的生产、建设行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水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