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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2011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市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省要求,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切实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二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国务院把这项工作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各地要围绕实施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铅蓄电池行业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重金属企业进行更加细致的排查。要按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落实整治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分解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重点要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查,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铅蓄电池、小电镀、小再生铅冶炼,一律依法关闭,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对未经环评或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改;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2011年7月15日前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按照国家要求,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苏州市环保局,统一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集中整治期间,全市暂停所有铅蓄电池项目的环保审批。整治结束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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