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权管理科。
负责市区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终审、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地产权纠纷调解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公布房屋重置价格;指导全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测绘和相关统计工作。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规定,并监督执行;监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机构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地和外地进驻建筑行业企业注册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监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拟订规范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本局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管理;对应当由省厅(或部)核定的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步审核;监督、指导、协调驻行政中心窗口办理建筑企业及人员各类许可、登记、备案、认定、变更和外地企业进驻备案工作。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监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指导、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拟订规范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城乡建设科(挂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牌子)。
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参与、配合城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监督城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公共设施的执行标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及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村镇建设管理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执法监察科。
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和纠正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访工作,承办涉及本行业重大纠纷和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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