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及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以下简称
《核发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