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批复
(揭府函〔2011〕57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揭市人社〔2011〕37号请示收悉。关于要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直单位参保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从原5万元提高至6万元;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至21万元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赔付。
二、市直单位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从每人月8元提高到10元,缴费方法不变。
三、各县(市、区)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额合计达到21万元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及赔付限额。
四、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按《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揭府办〔2009〕93号)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