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事项的请示”的批复
(揭府函〔2011〕62号)
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
揭市价[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时间的问题。《
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
十条已就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作出规定,鉴于具体操作的需要,同意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进行调整。
二、关于针对部分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申报的情况进行处理的问题。《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
十四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你们应按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