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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4、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和省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于6月10日前,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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