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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意见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农机企业,可在政策规定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落实农机生产、批发、零售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当地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理清发展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的目标考核,对农业机械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开展表彰奖励。加强基层农机推广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保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调动农机推广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金蓝领计划”等相关项目,努力培养一批农机作业能手、维修能手和经营能手。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和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与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与保险业务。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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