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测绘管理科。
负责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地测绘控制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管理测绘资质;负责仲裁重大测绘纠纷;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
(六)地质矿产和勘查管理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地质遗址;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址保护区;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登记初审,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对零星分散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施备案;协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拟定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监督实施。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分局及所属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所、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培训、职称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管理方面日常工作。
(八)法制监察科(挂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调研、宣传、普法、教育和信访工作;负责调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的权属纠纷;组织协调有关科室起草和整理汇编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负责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负责本局业务事后审核监督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查处土地、矿产、城市规划管理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土地、矿产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和城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