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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抓住国家支持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的有利契机,围绕“立足厦门、辐射闽西南、服务海峡两岸”的发展思路,争取国家各项金融改革和创新在厦门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两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争取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在厦门设立的分行设立异地支行。引进台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信用评级、金融资讯等落户厦门。

  --充分发挥福州市作为海西区省会城市的资源优势,以推动两岸金融交流合作先行先试为突破点,逐步把福州市建成辐射海峡两岸、集聚金融机构、聚散金融信息、承载金融市场、集中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整合金融资源,且有着相对超前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以及良好基础设施、金融产业集聚、与厦门形成错位竞争且优势互补的环海峡经济圈的金融中心。

第五节 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的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平潭开展两岸金融合作方面的先行先试,提升平潭金融业服务两岸产业对接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各金融机构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融资计划,持续为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改造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兴产业集群在授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快组建平潭岛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规范平台运作,并策划、论证投融资长期规划和阶段方案,保障平潭开发建设各个阶段获得稳定资金供应。推动金融机构到平潭设立分支机构或提升网点级别,支持在平潭组建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制定出台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为金融业的高效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注重建立引导、激励和保障机制,增强吸纳能力,形成金融产业集聚效应。

  --实施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对金融业,特别是全国性金融机构来闽落户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土地、财税、城市规划、人才及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鼓励其在闽设立地区总部或产品研发中心。

  --进一步修订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强化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财政政策引导力度。

  --优化省、市、县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合作机制,合理确定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培养金融业人才队伍。大力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金融人才培育,制定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金融人才成才制度,推动金融业人才集聚。充分利用海峡金融研究院平台,开展两岸金融方面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

第二节 深入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深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继续拓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覆盖面和服务对象,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市场管理,提高征信服务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联防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社会信用建设水平。

  --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建设和推广二代支付系统。加快支付结算产品创新,推广金融IC卡等新兴支付方式。加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继续做好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工作,争取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行政村金融自助设备全覆盖。

  --提升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水平。全面升级电子缴税系统,实现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海关横向联网,确保经理国库资金的快捷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展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实现财政补贴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账户。

  --加快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金融业中介服务体系,简化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机构、信贷中介服务等机构准入审批手续,完善会计、审计等行业协会运营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增强中介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三节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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