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两岸金融机构合作。推动闽台金融机构双向互设,积极引进台湾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争取兴业银行赴台设立分支机构。加强闽台金融机构股权合作,吸引台资入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兴业信托、台湾统一证券、厦门国贸集团设立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福建省内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促进两岸合作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引入台湾地区柜买中心经验,探索建立海峡股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
--探索建立两岸征信合作机制。促进两岸征信信息交流,共享两岸企业资信信息,合力为两岸产业对接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扩大两岸货币合作。争取进一步增加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办理机构,拓宽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受理面。积极推进对台经贸活动的人民币业务,进一步促进两岸投资贸易便利化。
--探索在闽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和“双币”现钞供应回流机制试点。
--推动开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
--拓展闽台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等业务。
二、鼓励金融创新,增强服务台资企业力度
优先支持福建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企、台农集中区域延伸机构网点,建设服务台商的特色专业银行支行。推动服务台农特色保险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台资经营特点的融资产品,探索开发台商“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台企融资。鼓励在闽银行业机构加强与台湾主要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利用台湾商业银行开具的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拓展“外保内贷”业务。探索面向台企、台农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多户联保贷款业务,引导台企、台农成立行业性担保公司或互助担保公司,增强融资能力。
第二节 深化闽港澳金融合作
--充分运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机制,以产业合作为基础,进一步提升闽港澳金融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利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业发达的优势,积极通过香港金融市场平台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更多的香港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福建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兴业银行、兴业证券等有条件的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
--推动兴业银行与恒生银行、厦门银行与富邦银行(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深化战略合作;推动福建法人银行与香港中银集团业务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到香港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融资,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及境内外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资金支持海西建设项目。
--充分利用澳门与葡语系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平台优势,建立广泛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福建金融业对外开放与合作。提升闽澳金融合作层次和水平,引进澳门金融机构投资省内法人金融机构,推动福建省法人金融机构赴澳门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投资。
第三节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努力扩大金融开放。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坚持外引内联,以金融区等重点功能园区为载体,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广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后台服务机构及中介机构来闽落户。积极推进在闽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注重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手段、业务运作模式和国际金融人才,不断提高竞争力。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按照“低调务实有效推动、尊重市场顺应需求、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有效推动,从周边国家和地区起步,重点放在与福建省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循序推进货物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资、人民币融资、担保等业务的试点工作,努力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金融需求。
--强化区域金融合作。探索建立区域金融发展合作机制,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交流,通过信息共享、设立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延伸、资本联动和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节 支持厦门、福州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