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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提升服务生态建设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开展低碳、环保类公益事业项目。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探索保险费率直接与排量或是否采用清洁能源挂钩的绿色车险业务,鼓励发展与节能减排贷款以及绿色信贷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三)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加快保险合同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步伐,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制度。加强重点赔案的清理,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案件。

第五节 其他金融相关行业发展目标与工作任务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

  --发展目标。通过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努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我省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推动我省由民间资本大省向股权投资大省转变。

  --工作任务。一是制定出台鼓励和规范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章、政策。引导和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活动,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金。二是大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通过必要政策扶持,吸引省外、境外尤其是台湾地区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来闽投资展业,积极争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福建。三是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引导。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目前海峡产业投资基金投入运作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推动组建若干只大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于我省重大项目和优先发展的产业。有条件的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可以申请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政府鼓励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阶段性持股或支持。

  二、融资性担保业

  --发展目标。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增强担保行业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

  --工作任务。一是建章立制。研究制定《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二是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净化行业发展环境。三是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把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关,大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会员制、互助性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丰富融资性担保公司类型,健全完善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四是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顺应产业政策导向,完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规范省级再担保公司运作,发挥再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功能,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公司减免营业税和税前拨备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快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目标。按照试点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工作任务。一是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合规稳健经营。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健全完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有效发挥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势互补的作用。二是完善公司治理,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运行。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相关部门等外部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加强金融合作,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推动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降低负债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借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和担保公司发展等经验,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抵押物登记收费减免等扶持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规范、稳健发展。

第三章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第一节 推进闽台金融交流合作

  一、积极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在福建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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