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 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盟市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 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
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2011年5月中旬前,结合本地实际完成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月至9月)
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