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近年来,自治区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和规划。各地区要加强责任落实,力争如期实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目标。要研究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逐步将安全标准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先评优等挂钩;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根据各自安全标准化规范,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 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遵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工作机制,协同配合,会同各地区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改,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加大督办力度,限期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 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效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盟市、旗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制定和细化本级安委会的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积极推动所属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监管(管理)责任。要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体系,增强指导、协调、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综合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分解落实控制考核指标;加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增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能力;制定隐患上报、审核、治理、验收的全程管理规范,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二) 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盟市、旗县政府对所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三)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尤其要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