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市及各县(市、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污染排放监测、统计、考核“三大体系“的建设,尤其要强化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加强国控重点污染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市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开展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培训活动,在企业中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各地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宣传先进经验,解剖反面典型,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十三、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定期分析节能形势,并及时报告市政府。从2010年9月起,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督促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月25日前将节能预警调控方案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