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云浮供电局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一)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19.14万吨标准煤节能量。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加强电力、建材、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新建成机组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投产运行。(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2010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95%以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三)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油、节电,加强运营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坚决执行水泥质船退出营运市场政策;在西江航道网内,限制发展300吨以下单船运力;加快推进营运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油改电”和老旧码头加固技术改造工作。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四)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倡导公共机构发挥节能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将商贸酒店业等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进超市、上专柜;开展“限塑活动”、继续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落实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中标企业积极参与旧家电回收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国税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