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2011〕42号)
各区县粮油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储备粮管理,规范市储备粮承储行为,保证市储备粮安全,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现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粮食局按照市储备粮储存“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
二、市粮食局在选择市储备粮承储企业时,将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市粮食局将对其承储企业条件定期进行复核。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认真开展自查,改善粮油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局不再安排新的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京粮发〔2005〕201号)和《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京粮发〔2002〕181号)同时废止。
北 京 市 粮 食 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
一、按照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0〕90号),已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食仓容规模25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罐容规模1万吨以上。
三、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粮食局《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80吨以上地中衡,储存稻谷的仓房配备制冷设备。具有实现货位管理和粮情监测所需的计算机、专用软件和网络传输设备。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服从粮食应急管理,执行国家及本市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市粮食局的业务指导,配合市粮食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