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有效供应
落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土地出让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开发力度,增加商品房供应
市城区要加大商品房建设力度,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房价过快增长。各县(市、区)也要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增加市场供给,为市民提供质优价稳的商品房。同时,大力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盘活土地,增加房地产市场开发土地供应。
六、住建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标价”的规定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项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坚决遏制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出现房价异动的区域、项目,可暂停预售予以抑制。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