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好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
20.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1.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镇(街)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认真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抓紧制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市安委办要对各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报市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